中国全科医学 ›› 2018, Vol. 21 ›› Issue (28): 3423-3429.DOI: 10.12114/j.issn.1007-9572.2018.28.004
王焕研1,高蕾1,叶媛1,齐迹2,杨曦1,马元硕1,刘铭1,樊立华1*
WANG Huanyan1,GAO Lei1,YE Yuan1,QI Ji2,YANG Xi1,MA Yuanshuo1,LIU Ming1,FAN Lihua1*
摘要: 目的 了解我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关法律法规,探讨在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过程中服务双方的法律权责。方法 于2017年7—8月,在浙江省、安徽省、北京市、上海市4个地区的1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,抽取符合本研究目的的医务人员(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成员、行政管理人员)389例、社区居民360例进行问卷调查,内容包括受试者基本情况、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权利义务的认知情况。结合问卷调查结果开展德尔菲法,邀请20名专家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履行的责任进行评价、修改。结果 回收医务人员有效问卷320份,在列出的20项权利和14项义务中:重要程度排在前3位的权利为“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”(89.7%,287/320)、“获得健康安全工作环境的权利”(87.5%,280/320)、“要求签约患者提供自己真实的信息”(87.5%,280/320);重要程度排在前2位的义务为“关心、爱护、尊重患者”(90.3%,289/320)、“保守患者的病情及个人隐私,未经允许不得向其他人透露”(90.0%,288/320)。回收社区居民有效问卷342份,在列出的7项权利和10项义务中:重要程度排在前2位的权利为“受到关心、爱护、尊重的权利”(91.5%,313/342)、“获得符合合同规定的诊疗服务的权利”(90.0%,308/342);重要程度排在前4位的义务为“将自己的身体状况如实告知自己家庭医生团队”(96.5%,330/342)、“将自己身体的变化情况及时告知自己的家庭医生团队”(95.3%,326/342)、“尊重家庭医生团队”(91.8%,314/342)、“与自己的家庭医生团队保持有效沟通”(90.0%,308/342)。根据专家咨询结果,最终确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方享有权利16项、履行义务15项;确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接受方享有权利8项、履行义务11项;确定双方在签约服务过程中履行的责任有7项。结论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双方对签约过程中权责的认知存在一定差异,应当理顺并明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利关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