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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要的政策,筑牢安宁疗护服务利用基础。该法还具体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月第 2 周的周六定为“安宁疗护日”。该条第 2 款还规
           定了包括制定“国家安宁疗护推进综合计划”等在内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,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致力于开展符合“安宁疗护日”
           各项政府应履行的职责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精神与宗旨的行为教育活动和宣传工作。
           2.3.1 制定并实施“安宁疗护综合计划” 韩国卫生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3.3 对安宁疗护机构进行指定、监督、评估和补助
           利部部长应每五年制定“安宁疗护综合计划”并予以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安宁疗护法》实现了安宁疗护机构指定、监督、评估
           施,综合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:(1)为实现安宁疗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和补助制度的法定化。该法规定,国家安宁疗护中心、
           的制度性建设明确方向并奠定基础;(2)提供与安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区域安宁疗护中心和安宁疗护专门机构都由卫生福利部
           疗护有关的信息,开展相关教育,提供支持;(3)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长指定、评估,受卫生福利部部长监督。根据该法第
           本法第 14 条规定的伦理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提供必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条的规定,国家安宁疗护中心由韩国卫生福利部部
           支持;(4)开发和普及旨在提升末期患者及其家属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长从符合《医疗法》相关规定的综合医院中指定,优先
           活质量的教育项目及指南;(5)建设本法第 25 条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指定国立公立医疗机构。如果国家安宁疗护中心未实施
           的安宁疗护专门机构,培养专业人员;(6)开发各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,卫生福利部部长可以
           安宁疗护服务;(7)研究安宁疗护实施手段等事项;(8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命令其改正。在出现下列情形时,卫生福利部部长可以
           安宁疗护制度确立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。卫生福利部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取消指定:(1)不再满足指定基准的;(2)未实施或
           长应根据“安宁疗护综合计划”制定并实施“年度计划”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正确实施法定职责的;(3)不服从改正命令的。
           并对推进情况进行评价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安宁疗护法》第 24 条规定了区域安宁疗护中心
               在制定“安宁疗护综合计划”时,就生命伦理和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指定与撤销等事项。区域安宁疗护中心的基准条件可
           全方面 / 可能对社会产生深刻影响的事项,卫生福利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参照“卫生福利部令”的规定,卫生福利部部长应从符
           部长应该预先与国家生命伦理审议委员会协商。“安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基准的综合医院中指定区域安宁疗护中心,但应优先
           疗护综合计划”应经国家安宁疗护延命医疗委员会审议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指定国立公立医疗机构。区域安宁疗护中心未开展或未
           根据韩国《安宁疗护法》第 8 条的规定,国家安宁疗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正确开展安宁疗护事业时,卫生福利部部长可以命令其
           延命医疗委员会下设于卫生福利部,隶属于卫生福利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改正。如果区域安宁疗护中心不再满足指定基准、未实
           部长管辖,其职责是审议“安宁疗护综合计划”和“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服从改正命令的,卫
           度计划”。该委员会由≤ 15 名委员组成,委员长为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生福利部部长可以取消指定。
           生福利部副部长,委员由卫生福利部部长从在末期患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安宁疗护法》第 25 条规定了安宁疗护专门机构
           诊察、安宁疗护等方面有丰富学识和经验的专家中任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指定和取消指定等事项。安宁疗护专门机构设施、人
           或委任。卫生福利部部长制定综合计划或变更其中的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员、设备等方面的配置基准以“卫生福利部令”规定为
           要事项时,应立即报告国会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据。意欲设置和运营安宁疗护专门机构的医疗机构,
           2.3.2 全面推进安宁疗护事业发展 根据《安宁疗护法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以向卫生福利部部长提出申请。对符合基准的医疗机
           第 21 条第 1 款的规定,韩国卫生福利部部长应当推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构,卫生福利部部长可将其指定为安宁疗护专门机构。
           下列各项安宁疗护事业发展:(1)制定并普及针对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安宁疗护法》第 29 条还规定,卫生福利部部长可以
           期等患者的症状控制指南,包括适当的疼痛控制等内容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安宁疗护专门机构进行评估,以提升安宁疗护服务的
          (2)创建并运行住院型、咨询型、居家型安宁疗护服务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质量。评价内容包括:(1)设施、人员及设备等的质
           制定并普及其他多种形式的安宁疗护政策;(3)旨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量和水准;(2)安宁疗护质量管理状况;(3)“卫生
           促进安宁疗护发展的研究 - 开发事业;(4)根据第 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福利部令”规定的其他事项。“卫生福利部令”还对安
           条的规定培育安宁疗护专门机构,培养安宁疗护专业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宁疗护专门机构评估的时间、范围、方法与程序等具体
           员;(5)开发与普及面向末期等患者及其家属的安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问题做出了细化规定。评估结果将予以公开通报。根据
           疗护教育项目;(6)旨在减轻安宁疗护患者经济负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安宁疗护法》第 30 条的规定,如果安宁疗护专门机
           的医疗费用支持项目;(7)持续、系统地收集和分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卫生福利部部长可以撤销指定或
           有关末期患者、安宁疗护现况与管理实态的数据以供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命令其在接下来的 6 个月里停止安宁疗护业务:(1)
           作统计资料的登记 - 管理 - 调查项目;(8)安宁疗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得指定的(此种情形下必
           宣传活动;(9)卫生福利部部长认为必要的其他事业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须撤销指定);(2)不满足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的基准
           《安宁疗护法》第 6 条还规定了“安宁疗护日”的具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;(3)无正当理由拒绝评估的。被撤销指定的安宁
           日期和宗旨,即为了宣传生与死的意义和价值,加深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疗护专门机构,自指定被撤销之日起 2 年内不得再次被
           体国民对生与死的理解,营造积极利用安宁疗护服务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指定为安宁疗护专门机构。对于被指定的安宁疗护专门
           尊重患者所做的延命医疗决定的社会氛围,将每年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机构,卫生福利部部长可依照围绕本法第 29 条展开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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