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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病负伤医疗期规定
发布部门:北京市劳动局
适合范围:地方
针对人群:患者
适用区域:北京
发布时间:1995-05-02
【法规分类号】 A166063199504 
【标题】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《关于发布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病负伤医疗期规定〉的通知》的通知 
【时效性】 有效 
【颁布单位】 北京市劳动局 
【颁布日期】 1995/05/02 
【实施日期】 1995/05/02 
【内容分类】 医疗保险 
【文号】 京劳险发(1995)109号 
【题注】 
【正文】 

各区、县劳动局,各企业主管局、总公司劳动处,各计划单列企业: 


现将劳动部《关于发布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〉的通知》转发给你们。医疗期的计算和处理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,是贯彻《劳动法》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核心问题,必须慎重对待。为贯彻好这一规定,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 

一、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: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,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。连续病休的,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。 

二、对于身患难以治疗疾病的职工,其医疗期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。 

三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。 

附件:劳动部关于发布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》的通知(略)